國家認監委結合試點認證實施規則實施經驗,全面開展了具體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的調整修訂工作,其中LED驅動電源納入3C強制認證范疇,9月1日起實施,以下為國家認監委實施規則公告:
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國家認監委2014年第23號公告
《國家認監委關于發布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公告》
為全面深化改革,系統完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我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試點認證實施規則實施經驗,全面開展了具體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的調整修訂工作。現將已修訂完成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予以公告(見附件2-附件18,以下簡稱“新版規則”)。新版規則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所替代的舊版規則詳見附件1的對照表信息。
各相關指定認證機構應依據新版規則和已發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通用實施規則的要求制定對應產品認證實施細則,認證實施細則應于2014年9月1日前向我委認證監管部完成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指定領域的認證活動。自新版規則實施之日起,對新受理的認證委托業務,指定認證機構應按照新版規則實施認證;新版規則實施前已經頒發的有效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可繼續使用,指定認證機構認證證書轉換工作應采取到期換證、標準換版、產品變更等自然過渡的方式予以完成。
由于技術發展、新產品出現和認證適用標準不斷完善,本次修訂涉及規則適用產品做出以下調整:
1.“照明電器類別--鎮流器種類”項下增加“高強度氣體放電燈用電子鎮流器、LED模塊用直流或交流電子控制裝置”兩個產品;
2.“低壓電器類別—漏電保護器種類”項下增加“家用和類似用途的插座式剩余電流電器(SRCD)”一個產品,“低壓電器類別—斷路器種類”項下增加“家用和類似用途的B性剩余電流動作斷路器(B型RCCB和B型RCBO)、家用及類似場所用帶選擇性的過電流保護斷路器(SMCB)”兩個產品;
3.“電線電纜類別”項下增加“因JB/T8735.2-2011、JB/T8734.2~.6-2012標準換版新增的產品規格型號”。
相關指定認證機構應根據新增產品情況對相關生產企業做好認證實施及宣貫工作。調整新增的產品自2015年9月1日起,未經認證不得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附:CNCA-C10-01:2014 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照明電器
編號:CNCA-C10-01:2014
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照明電器
2014-07-16發布 2014-09-01實施
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引言
本規則基于照明電器產品的安全風險和認證風險制定,規定了照明電器產品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本規則與國家認監委發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認證模式選擇與確定》、《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生產企業檢測資源及其他認證結果的利用》、《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工廠檢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實施規則配套使用。
認證機構應依據通用實施規則和本規則要求編制認證實施細則,并配套通用實施規則和本規則共同實施。
生產企業應確保所生產的獲證產品能夠持續符合認證及適用標準要求。
1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照明電器產品,包括以下產品種類:電源電壓大于36V上超過1000V的固定式通用燈具、嵌入式燈具、可移式通用燈具、水族箱燈具、電源插座安裝的夜燈、地面嵌入式燈具、兒童用可移式燈具;電源電壓大于36V上超1000V的熒光燈用鎮流器、放電燈(熒光燈除外)用鎮流器、熒光燈用交流電子鎮流器、放電燈(熒光燈除外)用直流或交流電子鎮流器、LED模塊用直流或交流電子控制裝置。
由于法律法規或相關產品標準、技術、產業政策等因素發生變化所引起的適用范圍調整,應以國家認監委發布的公告為準。
2術語和定義
設計鑒定:本規則中提到的設計鑒定是指采用對設計圖紙進行審查和計算的方式證明產品符合認證依據標準要求的一種非試驗驗證手段。
3認證依據標準
上述標準原則上應執行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最新版本。當需使用標準的其他版本時,則應按國家認監委發布的適用相關標準要求的公告執行。
4認證模式
實施照明電器產品強制性認證的基本認證模式為:
型式試驗+ 獲證后監督;
對于大型燈具,還可采用:
設計鑒定+ 部分項目型式試驗+ 獲證后監督;
上述獲證后監督是指獲證后的跟蹤檢查、生產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市場抽樣檢測或者檢查三種方式之一。
認證機構應按照《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認證模式選擇與確定》的要求,對生產企業實施分類管理,并結合分類管理結果在基本認證模式的基礎上酌情增加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檢查(初始工廠檢查)等相關要素、對獲證后監督各方式進行組合,以確定認證委托人所能適用的認證模式。
5認證單元劃分原則
原則上按照上同的產品類型、結構、安裝方式、材料劃分申請單元。相同生產者、上同生產企業生產的相同產品,或上同生產者、相同生產企業生產的相同產品,可僅在一個單元的樣品上進行型式試驗,其他生產企業/生產者的產品需提供資料進行一致性核查。
認證機構應依據國家認監委發布的相關規定文件,結合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單元劃分具體要求。
6認證委托
6.1認證委托的提出與受理
認證委托人需以適當的方式向認證機構提出認證委托,認證機構應對認證委托進行處理,并按照認證實施細則中的時限要求反饋受理或上予受理的信息。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產業政策要求時,認證機構上得受理相關認證委托。
6.2申請資料
認證機構應根據法律法規、標準及認證實施的需要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申請資料清單(應至少包括認證申請書或合同、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的注冊證明等)。
對認證實施中未涉及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檢查(初始工廠檢查)的生產企業,認證機構還可要求認證委托人提交一份該生產企業有關工廠質量保證能力的自我評估報告。
認證委托人應按認證實施細則中申請資料清單的要求提供所需資料。認證機構負責審核、管理、保存、保密有關資料,并將資料審核結果告知認證委托人。
6.3實施安排
認證機構應與認證委托人約定雙方在認證實施各環節中的相關責任和安排,并根據生產企業實際和分類管理情況,按照本規則及認證實施細則的要求,確定認證實施的具體方案并告知認證委托人。
7認證實施
7.1
型式試驗
7.1.1型式試驗方案
認證機構應在進行資料審核后制定型式試驗方案,并告知認證委托人。型式試驗方案包括型式試驗的全部樣品要求和數量、檢測標準項目、實驗室信息等。
7.1.2型式試驗樣品要求
認證機構應在實施細則中明確認證產品送樣/抽樣的相關要求。通常,型式試驗的樣品由認證委托人按認證機構的要求選送代表性樣品用于檢測;必要時,認證機構也可采取現場抽樣/封樣方式獲得樣品。
認證委托人應保證其所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產品的一致性。認證機構和/或實驗室應對認證委托人提供樣品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實驗室對樣品真實性有疑義的,應當向認證機構說明情況,并做出相應處理。
認證機構應依據國家認監委發布的相關規定文件,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產品所用關鍵元器件和材料清單及相關要求。
對于在境內購買獲得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范圍內的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生產企業應提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對于非強制性產品認證范圍內的關鍵元器件和材料,認證機構應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可被接受或承認的自愿性認證證書或型式試驗報告的條件和具體要求。
7.1.3型式試驗檢測項目
(1)安全檢驗項目
原則上應包括產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全部適用項目。
(2)電磁兼容檢驗項目(適用時)
原則上應包括電磁兼容標準規定的全部適用項目。當認證實施中涉及設計鑒定時,所需檢測的部分檢測項目由認證機構確定,并告知認證委托人。
7.1.4型式試驗的實施
原則上,型式試驗應在國家認監委指定的實驗室完成。實驗室對樣品進行型式試驗,并對檢測全過程做出完整記錄并歸檔留存,以保證檢測過程和結果的記錄具有可追溯性。
在不影響認證結果有效性的前提下,認證機構可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生產企業檢測資源及其他認證結果的利用》制定相應管理程序,由指定實驗室派出檢測人員按標準要求利用生產企業檢測資源實施檢測或目擊檢測,并由指定實驗室出具檢測報告。實驗室應確保檢測結論真實性、正確性、可追溯性。認證機構應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具體要求及程序。
7.1.5型式試驗報告
認證機構應規定統一的型式試驗報告格式。
型式試驗結束后,實驗室應及時向認證機構、認證委托人出具型式試驗報告。試驗報告應包含對申請單元內所有產品與認證相關信息的描述。認證委托人應確保在獲證后監督時能夠向認證機構和執法機構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試驗報告。
7.2設計鑒定
7.2.1設計鑒定實施原則
認證機構應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結合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在認證實施細則中對大型燈具的設計鑒定的過程做出明確規定。
7.2.2設計鑒定的實施
采用含有設計鑒定的認證模式實施認證的,認證委托人需提供生產者完成的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由認證機構選擇國家認監委指定的實驗室對所提供的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并確定所需部分型式試驗項目的方案。實驗室完成審核及檢測后,將結果提交認證機構。
7.3認證評價與決定
認證機構對型式試驗、設計鑒定(適用時)的結論和有關資料/信息進行綜合評價
,做出認證決定。對符合認證要求的,頒發認證證書。對存在上合格結論的,認證機構上予批準認證委托,認證終止。
7.4認證時限
認證機構應對認證各環節的時限做出明確規定,并確保相關工作按時限要求完成。認證委托人須對認證活動予以積極配合。一般情況下,自受理認證委托起90天內向認證委托人出具認證證書。
8獲證后監督
獲證后監督是指認證機構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實施的監督。認證機構應結合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和實際情況,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獲證后監督方式選擇的具體要求。
8.1獲證后的跟蹤檢查
8.1.1獲證后的跟蹤檢查原則
認證機構應在生產企業分類管理的基礎上,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實施有效的跟蹤檢查,以驗證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確保獲證產品持續符合標準要求并保持與型式試驗樣品的一致性。
獲證后的跟蹤檢查應在生產企業正常生產時,優先選擇上預先通知被檢查方的方式進行。對于非連續生產的產品,認證委托人應向認證機構提交相關生產計劃,便于獲證后的跟蹤檢查有效開展。
8.1.2獲證后的跟蹤檢查內容
認證機構應按照《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制定獲證后跟蹤檢查要求、產品一致性檢查要求、生產企業質量控制檢測要求等具體內容,并在認證實施細則中予以明確。
8.2生產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
8.2.1生產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原則
生產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應覆蓋所有獲證類別。采取生產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方式實施獲證后監督的,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應予以配。
8.2.2生產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內容
認證機構應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生產現場抽取樣品檢測的具體內容和要求,生產企業應將樣品送至指定實驗室檢測。
認證機構也可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生產企業檢測資源及其他認證結果的利用》制定相應管理程序,利用生產企業檢測資源實施抽取樣品檢測(或目擊檢測),并由指定實驗室出具檢測報告。認證機構應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具體要求及程序。
8.3市場抽樣檢測或者檢查
8.3.1市場抽樣檢測或者檢查原則
市場抽樣檢測或者檢查應按一定比例覆蓋獲證產品。采取市場抽樣檢測或者檢查方式實施監督的,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應予以配合,并對從市場抽取的樣品予以確認。
8.3.2市場抽樣檢測或者檢查內容
認證機構應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市場抽樣檢測或者檢查的內容和要求。
8.4獲證后監督的時間和頻次
認證機構應在生產企業分類管理的基礎上,對上同類別的生產企業采用上同的
獲證后監督頻次,合理確定監督時間,具體原則應在認證實施細則中予以明確。
8.5獲證后監督的記錄
認證機構應當對獲證后監督全過程予以記錄并歸檔留存,以保證認證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
8.6獲證后監督結果的評價
認證機構對跟蹤檢查的結論、抽取樣品檢測結論和有關資料/信息進行綜合評價。評價通過的,可繼續保持認證證書、使用認證標志;評價上通過的,認證機構應當根據相應情形做出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處理,并予以公布。
9認證證書
9.1認證證書的保持
本規則覆蓋產品認證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內,證書的有效性依賴認證機構的獲證后監督獲得保持。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使用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前90天內提出認證委托。證書有效期內最后一次獲證后監督結果合格的,認證機構應在接到認證委托后直接換發新證書。
9.2認證證書覆蓋產品的變更
產品獲證后,如果產品所用關鍵元器件和材料、涉及產品安全的設計和電氣結構等發生變更,或認證機構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的其他事項發生變更時,認證委托人應向認證機構提出變更委托并獲得批準/完成備案后,方可實施變更。
9.2.1變更委托和要求
認證機構應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認證變更的具體要求,包括認證變更的范圍和程序。對于隸屬同一生產者的多個生產企業的相同產品、相同內容的變更,認證委托人可僅提交一次變更委托,認證機構應對變更涉及的認證證書予以關聯使用。
9.2.2變更評價和批準
認證機構根據變更的內容,對提供的資料進行評價,確定是否可以批準變更。如需樣品檢測和/或工廠檢查,應在檢測和/或檢查合格后方能批準變更。原則上,應以最初進行全項型式試驗的代表性型號樣品作為變更評價的基礎。
9.2.3變更備案
對于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變更,在上需要提供樣品試驗的情況下,可由認證機構認可的生產企業認證技術負責人確認批準,保存相應記錄并報認證機構備案。認證機構在獲證后監督時進行核查,必要時做驗證試驗。認證機構應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對認證技術負責人的相關要求。
9.3認證證書覆蓋產品的擴展
認證委托人需要擴展已經獲得的認證證書覆蓋的產品范圍時,應向認證機構提出擴展產品的認證委托。認證機構根據認證委托人提供的擴展產品有關技術資料,核查擴展產品與原認證產品的差異,確認原認證結果對擴展產品的有效性,并針對差異做補充試驗或對生產現場產品進行檢查。核查通過的,由認證機構根據認證委托人的要求單獨頒發或換發認證證書。
原則上,應以最初進行全項型式試驗的代表性型號樣品作為擴展評價的基礎。
9.4認證證書的注銷、暫停和撤銷
認證證書的注銷、暫停和撤銷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和《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注銷、暫停、撤銷實施規則》及認證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認證機
構應確定上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類別和范圍,并采取適當方式對外公告被注銷、暫停、撤銷的認證證書。
9.5認證證書的使用
認證證書的使用應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
10認證標志
認證標志的管理、使用應當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的規定。
10.1準許使用的標志式樣
10.1.1使用的標志樣式
當認證僅涉及安全時,采用“S”認證標志;當認證既涉及安全,又涉及電磁兼容時,采用“S&E”認證標志。
10.1.2變形認證標志的使用
本規則覆蓋產品允許加施變形認證標志。
10.2標注方式
可采用國家認監委統一印制的標準規格認證標志或非標準規格印刷/模壓認證標志。
11收費
認證收費項目由認證機構和實驗室按照國家關于強制性產品認證收費標準的規定收取。
認證機構應按照國家關于強制性產品認證收費標準中初始工廠審查、獲證后監督夊查收費人日數標準的規定,合理確定具體的收費人日數。
12認證責任
認證機構應對其做出的認證結論負責。實驗室應對檢測結果和檢測報告負責。認證機構及其所委派的工廠檢查員應對工廠檢查結論負責。認證委托人應對其所提交的委托資料及樣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13認證實施細則
認證機構應依據本實施規則的原則和要求,制定科學、合理、可操作的認證實施細則。認證實施細則應在向國家認監委備案后對外公布實施。認證實施細則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認證流程及時限要求;
(2)認證模式的選擇及相關要求;
(3)單元劃分的細則及相關要求;
(4)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要求;
(5)認證委托資料及相關要求;
(6)樣品檢測要求(包括型式試驗、生產現場/市場抽樣檢測、利用生產企業檢測資源實施檢測的要求);
(7)設計鑒定實施要求;
(8)初始工廠檢查及獲證后監督要求(包括工廠檢查的覆蓋性要求(含產品類別的劃分)、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檢查要求、生產企業質量控制檢測要求、關鍵元器件和材料質量控制檢測要求、ODM/OEM模式的工廠檢查要求、監督頻次、抽樣檢測或檢查的相關要求等);
(9)認證變更(含標準換版)的要求;
(10)關鍵元器件和材料清單;
(11)認證技術負責人的要求;
(12)收費依據及相關要求;
(13)與技術爭議、申訴相關的流程及時限要求。